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三节 建设项目 环保 管理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首次提出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指的是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2000年以后,全县大部分建设项目都能履行“三同时”制度。

2002年,广西河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喜树碱车间GMP改扩建项目,该项目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保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该项目在可研阶段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进行认真的分析,在初步设计中有环境保护篇章,在施工设计中按照已批复的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在施工阶段中保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在正式投产使用中没有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项目结束前,投入了24万元对可绿化地带种植树木花草,恢复项目在施工阶段中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厂区内及周围环境质量良好。

2003年,县水泥厂对立窑烟尘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在设计、施工和投产过程中均能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2003—2005年实施的东巴凤基础设施大会战中,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三同时”制度,这些项目包括九曲河堤防洪整治、通乡油路和屯级路、兰中教学楼、县法院办公楼、县检察院办公楼、综合楼、县民族中学、县委党校综合楼、县广播电视综合楼、县防汛楼、兰城农贸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