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制度改革

第二节 审判制度改革

1986年,县法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和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便利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于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和调解解决案件。1989年起,县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推行当事人举证制度,把大量的庭前调查转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上来,加快审理民事案件进度。在经济审判中坚持审执兼顾,审执配合,做到从立案到审理以至下判决,都要考虑到案件能否执行的问题,需要诉讼保全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1990年后,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坚持“两个基本”,即既不纠缠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细枝末节,能判不判,也不对那些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扎实的案件草率下判,确保办案质量。

1994年起,县法院推行“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和“审执分离”制度,成立专门立案机构,撤销了在各行政执法机关设立的11个执行室。民事、经济案件坚持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1997年后,刑事案件的审理由过去的以法官审理为主,转为以控、辩双方为主,法官负责质证、认证的审判方式。2001年,县法院推行“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工作机制,立案庭业务由过去只负责信访接待扩大到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以及必要的证据收集、庭前证据交换和各种法律文书送达等职能。2002年,县法院制定了《刑事审判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操作规则》,同时推行执行案件立案前登记制度和执行中债权凭证制度,确保执行工作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https://www.daowen.com)

2003年起,县法院全面推行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庭审方式,推行庭前证据交换,落实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职权,改革和规范裁判文书及法官在庭审活动中的言行举止。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审判监督庭为主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形成了案件质量评查、考核、评价、追究合一的一系列制度,实现了案件审理前、审理中、审理后的全程监督和对案件质量的有效监控。2005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6人为人民陪审员。此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坚持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