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86年在押人犯196人,分别给予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缓刑、教育释放等处理共179人,未结案17人。通过严格管理和法制教育,促使人犯认清形势,认罪伏法,安心改造,重新做人。一旦发现超过法定期限的案件,检察科就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全年共提出检察建议42次,其中口头建议23次,书面建议19次。1989年共向公安机关口头催办案件15件18人次,书面催办4件48人次;向法院口头催办8件10人次,书面催办3件15人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件2人。1990年检察科驻所检察工作316天,月均26天,每天驻所时间不少于6小时,驻所检察工作已形成经常化、制度化、正规化。时监所在押的230名人犯中,没有出现逃跑、行凶、自杀和“牢头狱霸”等现象,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https://www.daowen.com)

1991—1993年重点加强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和监管改造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6件次,纠正超期羁押25人次,同时严厉打击监管改造场所的犯罪活动,查处再犯罪案件1件。1994—2001年加强对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被判徒刑和拘役并宣告缓刑的罪犯、被判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进行考察,共考察监外执行罪犯16名,针对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55条检察建议。2002—2005年为16名获准减刑及6名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罪犯建档立卡,定期考察,跟踪监督。其间共给在押人员上法制课41次,与在押人员个别谈话391人次。由于监管到位,监所无非正常现象发生,无超期羁押,未发现管教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2005年12月,派驻县看守所检察室被自治区高级检察院评定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