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监管
1986—2003年,金融监管职能由县人民银行行使,主要包括机构管理、业务监管、现金管理、债权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重点是信贷、债权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应急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2004年起,金融监管职能由河池银监分局东兰县监管办事处承担。1986—2005年,先后检查22个金融机构,涉及金额8.88亿元,查出违规金额1.25亿元,纠正金额7163万元;检查贷款笔数1638笔,涉及金额5518万元,对发现的越权审批、审贷未分离、“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未落实、异地贷款未在人民银行备案等违规现象予以纠正;同时收回逃废债企业贷款65万元,清收所欠利息4.2万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