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1986年以前,公费医疗还处于“吃大锅饭”状态,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对公费医疗进行管理。1987年,成立了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配备了公费医疗专职管理干部,乡镇一级也相继成立了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在管理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推行“划片管理,定点医疗,定额包干,经济利益与个人挂钩”的办法,将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
1987—1995年,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平均每年为50.21万元,年人均额为74.61元。1995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共有6763人,全年公费医疗经费支出87.75万元,人均支出129.75元。1996—1999年全县公费疗费用增长控制在10%的幅度。2000年5月,县委、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颁布实施)制定了《东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建立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当年享受人数7061人,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175万元,支出123.2万元,结余51.80万元。2001年起施行《东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后,公费医疗制度正式停止运行,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
基本医疗保险
2001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颁布),县委、县政府制定了《东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县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参保职工缴纳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免缴。当年,全县参保单位211个,参保人员7267人,其中在职职工6089人,退休人员1178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16.2万元,支出173.30万元,结余97.90万元。
到200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176个,参保人员8005人,其中在职职工6128人,退休人员1877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01.13万元,支出272.97万元,结余28.16万元,累计结余185.76万元。
大病医疗救助
2001年6月,在推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全县开始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主要是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都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每年为每个参保人员缴费20元,参保人员个人每年缴费15元。是年,大病医疗救助金收入10.9万元,享受5人次,支出3.5万元。
2005年,全县大病医疗救助金收入36.17万元,享受20人次,支出8.23万元。
其他医疗待遇
2001年1月,离休人员、老红军及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由县财政预算专款设立离休人员医疗基金解决,财政每年预算拨款30万元作为离休老红军医疗费用,企业离休人员以每人每年3500元作为统筹缴费基数,按5%递增。是年,全县离休人员80人(行政事业单位62人,企业18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6人,全年离休统筹医疗费38.3万元,支出20.85万元。
2005年,全县离休人员64人(行政事业单位55人,企业9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5人,全年离休统筹医疗费36.45万元,支出3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