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统计监督
1989年4月,由县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东兰县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历时3个月,组织开展全县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全县应查单位86个,实际开展自查65个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共抽调33人次分别对20个单位开展重点抽查,其中工业企业8个,商业企业3个,乡镇政府9个。检查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做了专题汇报,对检查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14个单位,以县政府名义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
1995年7月,成立由人大法工委、统计局、司法局、监察局、法制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东兰县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县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这次大检查,全县有102个单位按规定开展了自查,有264人参与并接受了统计法规的学习教育;被重点抽查的4个单位,未发现明显的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
1998年8月,县委以兰办〔1998〕4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反对弄虚作假的通知》,发至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有关单位。9月,县统计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县统计工作质量大检查,全县186个应查单位全部参加自查,自查率为100%;以统计局工作人员为主,从县委组织部和县监察局各抽调一人组成检查组,重点抽查16个单位,其中乡镇5个,村委会5个,机关企事业单位6个,从抽查结果看,未发现有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等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999年8月—9月,由县统计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监察局配合开展了全县统计工作质量大检查,除要求各基层统计调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外,还组织检查组深入到5个乡镇、10个村、11个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当场予以责令改正。
从2000年起,以统计法执行情况和统计工作质量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进入常态化,每年都开展相关的执法检查活动。其中,2003年,县统计局与县监察局、县司法局联合开展全县统计执法大检查,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9个单位给予立案查处,并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04年,县统计局组织全局力量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对14个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2005年,全县重点检查了20个统计调查单位,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1999—2005年,累计重点检查130个基层单位,查处违法案件42个,通报批评单位18个。2000—2005年,组织全县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普法学习和考试累计452人,全部成绩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