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制度

第二节 土地使用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0世纪80年代初,全县农村土地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采取定产到地,包产到户,包干上交的办法进行管理。1984年,根据中央关于“土地承包一般在15年以上”的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走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土地承包使用期保持在15年以上,林业用地承包期维持在30年以上不变。1987年,县做出《关于完善生产队双层经营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健全生产队组织机构、干部报酬、经营权限及管理职能、农户权利与义务、土地承包费的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1988年起,县按水田每亩每年收取2元、旱地1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承包费,由乡镇建账代管,作为生产队公积金。1991年,县发出《关于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稳定完善家庭联产责任制的通知》,决定以原生产队或自然屯为基础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社,重新签订土地承包使用合同,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92年,全县共建立了2472个农村合作社组织,占生产队总数的85.06%。1999年,县出台了《东兰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根据人口增减、建设用地和自然灾害毁坏耕地的实际情况,在人均有地相差较大的个别农户之间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适当调整,维持承包土地的相对稳定。2000年12月,全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基本结束,共签订了6万多份承包合同,同时向承包户颁发了《集体耕地承包经营证》。2001年1月1日起延长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

集体建设用地拨用制

1986年,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管理禁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决定就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全县城乡非农业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1987年1月起,境内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建房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明确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1988年,县敦促于1984年度设立的泗孟、切学、三弄等8个乡办理补办乡政府建房用地手续。1990年,岩滩水电站境内库区进行公路改建和渔民搬迁工作,办理了82公顷的土地征用手续。1994年,县政府就农村居民建设用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申请用地的农村居民,须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公所出具用地证明,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由本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1995年,根据东兰实际,县政府下发通知,重新明确集体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企业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和通信设施等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无期、无偿使用制。(https://www.daowen.com)

1989年起,境内城镇建设用地占用集体土地的现象逐年增加,县政府从办理农民的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手续开始,着手解决无地农民的安置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至2005年,解决无地农民的办法是有的安排进厂矿企业、有的进事业单位、有的参加第三产业开发,无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得到解决,人员情绪基本稳定。

国有土地划拨制

1986—1991年,境内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制。1992年,全县推行城镇国有土地制度改革,变无偿划拨为有偿划拨,实行出让使用制。县政府发出《关于我县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县城城区划分为四类地价。一类一级:耕地每亩3万元(含征地费、增值税,下同);二类二级:水田每亩2万元,旱地每亩1.8万元;三类三级:水田每亩1.8万元,旱地每亩1.4万元;四类四级:每亩200~500元。同时规定,乡镇征地,原则上不得分别高于县城城区各类地价。1995年,县政府印发《东兰县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坚持“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规定依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1996年,县政府决定从1月1日起收取林业、服务业等牟利行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国营林场林业用地每亩每年收0.5~5元,乡(镇)林场林业用地减半征收;乡(镇)、个体企业使用土地办砖场、预制件厂(场)、采石场,每年每平方米征收0.5~3元;使用土地用于商业、服务业或牟利活动的,每年每平方米征收3~5元。2001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始走向市场。县政府印发《东兰县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境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协议转让和土地使用、回收、收购、置换、托管、储备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2005年,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指标只下到地市一级,未分解到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