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行政审判

第七节  行政审判

1987年起,县法院开始着手行政审判工作,全年收审1件,1988年2件,1989年3件。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县法院通过举办学习班和印发辅导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行政诉讼法》,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民告官”的意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县法院还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消除人们的各种疑虑,同时也从中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1991—1993年,全县土地资源纠纷案件频发,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不服而上诉法院,县法院共收理审结行政案件56件。1994—1998年,全县共受理行政案件130件。县法院通过审理涉及山林、土地、水利等资源权属纠纷案件,保护国家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社会稳定;审理“三乱”(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案件,依法保护公民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审理非法占地、占路、占水建房等案件,支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9—2002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14件,审结110件,结案率为94.4%。同时审查执行计划生育、卫生、土地等非诉讼行政案件121件,标的53万元。2003—2005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08件,审结108件,结案率100%,受理的案件均在法定的时限内审结。1987—2005年,县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440件,年均2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