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86—1990年,县检察院始终把提前介入作为一项办案制度来抓,对于重特大案件,办案人员积极配合政法各部门深入现场勘查,旁听预审,参加案件讨论,从中掌握案件性质,熟悉案情,为及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打下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拖延办案时间。其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种刑事案件567件83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24件711人,批捕率85.5%;不批准逮捕43件120人,占14.5%。其中退回补充侦察20件37人,公安机关自撤1件1人。1990年,县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岑某某、张某某等伪造货币一案时,发现同案犯覃某某不仅参与伪造假币活动,而且还有贩卖假币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也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增捕覃某某的意见,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4年。在经手的案件中,无论是在批捕阶段,还是在起诉环节,均在法定内审结,无超期限的现象。

1991—1993年,县检察院本着“保护改革者,支持探索者,挽救失足者,惩治腐败者”的原则,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各种犯罪的第一位工作,把杀人、抢劫、强奸、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等七大类犯罪分子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快捕快诉,严惩不贷。其间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273件42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42件374人,批捕率87.7%;不批准逮捕31件52人,占12.3%。

1994—1998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批捕案件277件39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54件352人,批捕率88.4%;不批准逮捕23件46人,占11.6%。其间加大查办“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案件力度,先后立案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5人、司法机关2人、经济管理部门2人,促进了机关各部门的廉政建设。同时在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建立了20多处法律联络网,接受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115件,初查110件,立案侦查45件,查清后不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1994年,县检察院在受理审查起诉韦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时,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法院在判决时使用法律不当,只判其有期徒刑3年,属于量刑轻。检察院抗诉后,得到地区检察分院的支持。县法院重新整理后,撤销原判,按程序进行改判。

1999—2002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批捕案件297件40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64件364人,批捕率89.4%;不批准逮捕33件43人,占10.6%。其间,检察院继续把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1999年1月至2002年9月共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3件67人,立案侦查13件17人,其中贪污7件9人,挪用公款4件4人,私分国有资产1件3人,非法拘禁1件1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0多万元,案件涉及县移民局、公安局、烟叶办、交通局、广西压力锅厂等单位。

2003—200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批捕案件239件360人,审查后批准逮捕212件314人,批捕率87.2%;不批准逮捕27件46人,占12.8%。公安机关撤案5件7人,退回补充侦查10件16人,期间,检察机关按照上级关于“在稳定数量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的总体要求,把工作重心放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查处大案上来。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4件中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共10件,占立案总数的41.6%。

审查起诉(https://www.daowen.com)

1986年,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格依法办案,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做到及时、准确、合法,稳准狠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103件150人,审查后起诉100件143人,免予起诉3件6人,不起诉1人(同案犯),起诉率95.3%。经开庭审理,除1人免刑外,其余均作有罪判决,最高刑期为12年,最低刑期6个月。

1987—1990年,县检察院共受理起诉案件417件570人,其审查后起诉366件505人,免予起诉17件37人,不起诉4件8人,起诉率为88.5%。其间提前介入重大、特大案件17件,批捕前介入9件,起诉前介入8件。凡提前介入的案件,审查时间短,批捕、起诉快。

1991—1993年,县检察院共受理起诉案件265件391人,审查后起诉228件335人,免予起诉28件33人,不起诉1人,撤诉1件1人,起诉率85.9%;出庭支持公诉211件321人,出庭率92.5%。其间,检察院根据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内容,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三年来,共受理举报经济案件线索89件,立案侦查12件,提起公诉10件,免诉1件,撤诉2件,追回赃款31万多元。

1994—1998年,县检察院共受理起诉案件268件362人,审查后起诉237件323人,免于起诉34件46人,不起诉8件8人,起诉率为89.2%;出庭公诉309人,出庭率95.6%。其间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改变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的有5件7人,对不构成犯罪的18件31人不批准逮捕,对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追捕6人,追诉2人。同时针对法院有无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和有罪判无罪实行监督,对法院做出2件案的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均作了改判。

1999—2002年,县检察院共受理起诉案件274件370人,审查后起诉228件300人,不起诉6件9人,起诉率81%;出庭公诉210件275人,出庭率91.6%,其间对法院量刑轻的1件提出要求改判的检察建议,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及时撤销原判,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

2003—200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起诉案件223件356人,审查后起诉203件316人,不起诉1件4人,撤诉5件8人,起诉率88.7%;因改变管辖范围移送市检察分院审查起诉26件46人,正在审查起诉18件25人。其间,县检察院注意发现遗罪漏犯,强化对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对应逮捕而未提请批捕的追加逮捕10人,对应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送的追加起诉5人。

1986—200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报捕案件1653件2422人,审查后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1496件2115人,批捕率87.3%,立案监督30件39人。受理起诉案件1550件2089人,审查后向法院起诉1362件1922人,起诉率92%;免于起诉82件122人,不起诉19件31人,撤诉7件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