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事审判
2026年01月15日
第五节 民事审判
1986—1990年,县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开始试行当事人举证制度,改变了过去民事案件都以法院大量的庭前调查为主,转到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工作为主,提高办案效率。其间,全院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762件,审结1697件,结案率为96.3%。
1991—1993年,在审结的4891件民事案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7件,二审审理后均裁定维持原判。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婚姻案件的新规定,县法院在受理非法同居、事实婚姻案件中,坚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了就及时做出判决解除非法同居或离婚,而不再强制维持不合法和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1994—199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824件,比前三年减少62.7%。其中婚姻、家庭、继承、邻里关系案件696件,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51件,借贷债务案件558件,其他117件。(https://www.daowen.com)
1999—2002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549件,审结1515件,结案率为97%,接待群众来访1620人次,处理群众来信291件,制止群众性上访9人次。本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县法院积极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400余件,占结案数的26%。
2003—2005年,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1813件,审结1812件。其中判决结案846件,占结案总数的46.69%;调解和撤诉的案件966件,占结案总数的53.31%。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560件,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58件,审结人身损害赔偿、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等民事纠纷案件994件。
1986—2005年,县法院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1994件,审结11739件,结案率为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