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吗?

3. 企业可以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吗?

情景案例

余某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民营企业, 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经过1个月的岗前培训, 余某被安排到市场部门担任区域经理为防止优秀员工的流失,该企业收取余某1万元的服务期押金, 并约定余某在合同期满前无权要求退还押金为谋取更好发展, 余某在1年后提出辞职, 公司索要1万元押金无果, 便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诉余某认为: 企业无权收取1万元押金, 其行为已违反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必须返还已收押金。(https://www.daowen.com)

请问: 余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问题。

实践中, 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 往往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或者收取押金, 以防止劳动力流失。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该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一旦查证属实, 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除责令其限期将财物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外, 还要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一并处以罚款。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还应当承担赔偿劳动者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 企业向余某收取押金, 已经违法; 在余某提出要求后拒不返还, 更加违法。余某的说法是正确的。余某既可以像案例中这样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形式请求返还,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有时为了就业可能会对用人单位收取财物的行为予以让步,但劳动者应清醒地认识到, 这种收取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 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因此, 劳动者应当注意搜集和保留用人单位收取财物的证据, 如押金收据、风险金收条等, 以便在维权时有充足的证据。

就用人单位而言, 应当清醒地意识到, 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方式不但不能防止人才流失, 而且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