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 企业可以扣发工资吗?
情景案例
谢女士是某大型连锁超市收银员。 2013年9月, 人事经理安排谢女士某个周日加班一天, 但谢女士刚好这天没空, 于是她拒绝了人事经理的加班要求。 2013年10月, 在领取9月工资时, 公司财务部告诉谢女士: 因为谢女士没有执行超市的加班安排, 超市要扣发她一天的工资。谢女士认为超市以拒绝加班为由扣发她的工资不合法, 于是向劳动部门投诉。
请问: 超市有权扣发谢女士的工资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加班的安排问题。
用人单位由于工作的复杂性, 可能会涉及加班。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 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显然, 加班除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外, 还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可以不受协商的限制。具体是: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或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工资支付规定中另有特别规定, 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不同意加班就克扣其工资。
本案中, 谢女士因为家庭原因未同意加班, 超市克扣其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 用人单位往往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不服从其加班的安排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可以以此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碰到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的同时, 请求确认该规定无效。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