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的劳动合同, 有效吗?
情景案例
2014年9月1日, 雷某应聘进入某公司担任渠道经理。入职后, 雷某与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9月1日, 公司通知雷某要续签劳动合同, 但雷某正在外地出差暂时回不来, 于是让公司人事经理将合同交给雷某助理邓某,由邓某负责将合同文本快递给他。当时, 为尽快签订劳动合同, 于是雷某让邓某模仿他的字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合同有效期为3年。
2016年7月1日, 雷某被另一家公司看上, 打算跳槽。当他向公司提出辞职时, 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他索要合同违约金。于是雷某跟公司说, 我没跟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现在的劳动合同不是他本人签名, 合同理应无效, 对他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请问: 雷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的代签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本人签署, 则合同未生效。但是, 《劳动合同法》同时也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如果劳动者本人示意他人代签, 或者明知他人代签而不提出, 并且也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视为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本案中, 公司与雷某此前签订过劳动合同, 在续签的时候, 公司主动提出签订合同, 由于雷某本人不在当地, 由其示意助理代签, 该代签行为实际是基于雷某的授权, 视同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 该劳动合同已由雷某本人履行较长时间, 劳动关系已经稳定。雷某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以本人未签字为由否决劳动合同的效力, 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说法是错误的。(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署劳动合同, 也未告知其由代人代签的事实, 则劳动者应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及时提出笔迹鉴定, 否决劳动合同的效力。
就用人单位而言, 必须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委托他人代签, 必须有劳动者明确的书面授权。该授权书应与劳动合同一起妥善予以保管。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