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 再次失业, 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情景案例
2012年2月, 汪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破产, 汪某失业。按照规定, 汪某应当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012年8月, 汪某在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后重新找到工作。 2012年12月, 新公司也因经营不善破产, 汪某再次失业。如果没有失业保险金救助, 汪某就没有生活来源, 压力将会非常大。
请问: 汪某失业后, 可以再次领取失业金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 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如果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 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重新就业并参保的, 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本案中, 汪某本来应当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但其在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后重新找到工作, 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012年12月, 汪某再次失业, 但由于缴费时间短, 当期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汪某可以继续申请领取其前次失业剩余的18个月失业保险金。此外, 汪某第二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以后第三次就业参保后, 可以和后面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维权指南
有关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比较复杂, 劳动者再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 仍然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时未领取完毕的失业保险金。具体要向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咨询。
法条链接(https://www.daowen.com)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 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重新就业的;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 再次失业时,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 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重新就业并参保的, 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 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