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工作8小时, 包括午休时间吗?

136. 每日 工作8小时, 包括午休时间吗?

情景案例

201281, 雷某入职某外贸公司, 该公司实行朝九晚六工时制度, 每日早上9: 00上班, 18: 00下班, 12: 00—13: 00午休1小时雷某认为,法定工作时间是8小时, 公司要求员工一天上班9小时不合法。 2012810, 雷某要求公司调整工作时间, 但公司人事部经理王某拒不调整, 并称中午休息1小时不计入上班时间内

请问: 王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标准工时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后,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调整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 每天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平均每周不超40小时成为我国的标准工时制度。具体到工作中, 根据原劳动部 〔1994〕 521号文件, 又可以分为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其中, 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 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 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实践中, 我国有些地区存在着午休制度, 通常会安排1个小时的时间供劳动者休息。这1个小时, 不属于上述四种时间类型, 纯粹是让劳动者进行休息。因此, 通常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未提供劳动, 则不能作为工作时间处理。

本案中, 王某认为中午休息1小时未计入上班时间的说法是正确的。当然,具体还要看公司的内部规定, 以及其他劳动者午休的执行情况。

维权指南

法律只是规定8小时工作制, 但对于起止时间并没有明确限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调整和规定。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 可能提出不需要午休,但由于公司系整体运营, 在其他劳动者午休的情况下个别劳动者也很难正常开展工作, 尤其是需要其他劳动者提供协助的时候。因此, 对午休的遵守应以多数劳动者的意见为准。就单位而言, 为避免争议, 最好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当然, 如果我国能够推行弹性工作制, 这个问题相对来说就可以解决。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第四条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 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 (), 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 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 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 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 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