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情景案例
某公司在报纸上发布高薪招聘营销总监的广告, 年薪20万元。在高薪诱惑下, 唐某经过笔试、面试后脱颖而出, 于2015年5月10日收到公司寄来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明确: 唐某职位为财务经理, 年薪20万元, 合同期限为3年, 并要求唐某在20天内报到。 2015年5月15日, 唐某向原单位提交辞呈并支付1万元违约金。
2015年5月25日, 在唐某准备报到之际, 突然接到某公司通知, 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公司决定取消对唐某的录用。唐某非常气愤, 某公司的行为不仅让他失去一份年薪10万元的工作, 也损失了1万元违约金。
请问: 唐某可以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录取通知书的效力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等原则。录取通知书虽然不是劳动合同, 但由于通常包括录用岗位、薪资标准、工作内容等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具体内容, 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在劳动者作出承诺之前, 用人单位可以予以撤销; 但是, 如果劳动者对要约表示信任,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且在要约被撤销之前辞去原工作或者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 必然因用人单位的撤销行为产生就业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对劳动者作出赔偿。
本案中, 唐某出于对某公司的信任, 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辞职, 准备去某公司进行报到。某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 使唐某处于失业状态, 对于唐某的损失,某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维权指南(https://www.daowen.com)
劳动者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 应当及时作出书面承诺, 告知新用人单位自己将准时至新单位报到。在新单位反悔时, 劳动者应当提供自己就业受损的证据,如与原单位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工资标准等, 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要求新单位赔偿自己的损失。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前, 应当就公司的人力资源进行严格的梳理, 以确定准备录用的岗位确实需要该劳动者; 在录用通知发出后,不能出尔反尔, 违背诚信原则。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