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制员工是不是没有加班费?

159. 计件制 员工是不是没有加班费?

情景案例

赵某于20153月进入某服装厂工作双方合同约定, 工资标准按照计件工资计算, 根据不同产品的型号计件, 单价各不相同公司经常安排赵某加班, 加班期间的单价与平时相同

20168, 赵某因自身原因从该公司离职, 后在有关部门组织的普法过程中听说, 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 如果公司安排加班的, 加班时间内的产品单价应按照平时1. 5休息日按2倍来进行计算

赵某觉得在公司加班挺多的, 但公司从来没支付过加班工资遂于201610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3月至20168月的加班工资

请问: 赵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计件制员工的加班问题。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原劳动部在对《劳动法》条文进行说明时提到, 计件制既要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 又要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 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 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 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 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 以保证收入不减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 200%、 300%支付其工资。因此, 对于计件制员工, 如果有加班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用。

本案中, 赵某经常加班, 加班的计件单价和平时的计件单价一致, 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赵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维权指南

计件制是与定额相联系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计件制时, 应当事先了解一下定额, 包括定额能否在8小时内完成、加班费用有没有、如何支付等。在维权的时候, 要提供自己的考勤记录、每天完成的任务量、工资发放明细等, 以便客观计算加班的时数。(https://www.daowen.com)

法条链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本条应理解为:

()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 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 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

() 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 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 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 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 以保证收入不减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 200%、 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 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