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聘童工, 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情景案例
卢某是东莞某电子厂负责人。 2013年6月, 卢某从广西、贵州、四川等地以“每天工作给80元钱, 管吃管住, 按月结账”为诱饵, 吸引了谭某等30多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到工厂打工。卢某信守承诺, 不仅能按时发工资, 而且给谭某等人提供很好的居住、学习环境。在谭某等人心目中, 卢某是一个很会关心员工的好老板。
谭某家境富裕, 谭某父亲希望儿子继承上学, 不想他到工厂做苦力。谭某父亲无法说服儿子回去读书, 于是向劳动局举报卢某非法雇用童工。
请问: 卢某雇用童工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童工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18周岁以上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 对于16岁以下的人员, 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如果这部分人工作, 就是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拐骗童工, 强迫童工劳动, 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 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 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 卢某雇用童工为其提供劳动, 但不仅能按时发工资, 而且给谭某等人提供很好的居住、学习环境, 没有出现构成犯罪的情形, 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卢某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并责令他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卢某承担。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严禁使用童工。实践中有些童工会虚报年龄, 或者找他人的身份证应聘, 用人单位须严格审查, 否则法律责任重大。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 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 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 强迫童工劳动, 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 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 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