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员工的工资里扣除生育保险费吗?
情景案例
2014年3月, 孙某与某珠宝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孙某与公司财务部经理赵某是同乡, 在一次谈话中, 赵某告诉孙某, 员工的生育保险应该由公司负责缴纳, 但现在是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 2016年3月, 合同期满后, 公司决定不再与孙某续约。对于公司不续约, 孙某没有异议, 但孙某要求公司支付这两年来被公司所扣除的生育保险费用的工资。
请问: 孙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生育保险的缴纳问题。
我国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 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统称“五险”, 其中,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根据不同的比例缴纳,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劳动者不用缴纳。
本案中, 孙某的公司虽然为孙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却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生育保险费用从孙某的工资中扣除, 违反了法律规定, 孙某有权要求其退还。
维权指南
对于克扣工资的, 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除外, 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经查实后,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 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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