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瞒报工伤, 要承担什么责任?
情景案例
谭某是某化工厂工人, 工厂一直以来都为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0年8月15日, 谭某在上班期间不小心被硫酸严重烧伤, 该化工厂为保住“安全生产模范企业”称号, 故意隐瞒谭某的工伤。 2010年8月17日, 工厂向谭某支付5万元补偿费, 并与谭某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2010年12月1日, 谭某治愈出院, 此时医疗费共花8万元。出院后, 谭某感到非常后悔, 认为工厂应当为其申报工伤, 并使其享受工伤待遇,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工厂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等。工厂认为, 工厂为谭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谭某的工伤待遇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请问: 谭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工伤的申请时限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谭某在上班期间被硫酸严重烧伤,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化工厂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化工厂没有申请的, 谭某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工伤。谭某现直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缺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资料, 其请求在该程序中很难获得支持。具体详见下述维权指南。
维权指南
谭某在仲裁中提出要求化工厂承担因工伤发生的各项待遇, 但由于没有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资料, 从证据上来看, 仲裁委很难支持。谭某应当首先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工伤被认定后, 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论生效后, 再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待遇赔付。对于工伤待遇中应当由工厂承担的部分, 谭某可以提起仲裁, 由工厂在法律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 由于谭某已经和化工厂达成了赔偿协议, 谭某还应向仲裁委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以显失公平为由, 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 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 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