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可以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吗?
情景案例
2016年7月, 刘某到某服装公司后勤食堂做临时杂工, 工作时间是工作日中午11: 00—14: 00。某服装公司与刘某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 2018年7月,某服装公司即将把食堂餐饮服务外包出去, 所以不想继续聘用刘某。但是, 刘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已工作了2年, 公司从来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要求公司为其补缴。某服装公司认为, 刘某是兼职员工, 公司没有义务为兼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 某服装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非全日制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非全日制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 除非用人单位主动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否则该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 刘某在某服装公司后勤食堂做临时杂工, 工作时间是工作日中午11: 00—14: 00,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 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在服装公司不愿意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 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刘某个人缴纳。
维权指南
需要说明的是,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只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由非全日制员工自行缴纳, 对于其他三种保险没有作出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经发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 用人单位为了化解用工风险, 最好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