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本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法吗?
情景案例
2011年8月, 杜女士进入某外贸公司从事跟单工作, 每月工资5000元, 其中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 另有奖金和绩效工资2000元。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以基本工资3000元作为双方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到期后, 外贸公司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 并表示以3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给杜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杜女士认为, 公司计算方法不合理,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要求外贸公司按其5000元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请问: 杜女士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和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该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本案中, 杜女士和外贸公司的合同约定, 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规定, 应被确认为无效, 外贸公司应当按杜女士的应得工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应得工资”是指未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并不是每个月拿到手的实发金额。而且, 以上工资标准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允许用人单位在高于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