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情景案例
2009年12月, 杜先生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为司机。入职以来, 公司一直为杜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5月, 杜先生的妻子准备生小孩。由于杜先生妻子生育前一年没有参加工作, 故这一年来都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杜先生认为, 自己既然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妻子生育时应当能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否则自己缴费就没有任何意义。但是, 杜先生向公司人事部咨询后,得到的答案是他的妻子享受不了生育保险待遇。
请问: 杜先生的妻子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生育保险的待遇问题。
我国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职工”不区分男女。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对于男性职工, 由于生育津贴是支付给女职工作为产假期间生活待遇的, 男职工不能享受, 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案中, 在公司为杜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 杜先生的妻子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具体执行标准要根据当地的实施细则。
维权指南
生育保险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劳动者个人不需要承担, 因此杜先生认为自己再缴生育保险就没有意义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