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能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吗?
情景案例
孙某是北京某大学应届毕业生, 于2014年7月毕业。 2013年12月1日, 孙某到某科技公司求职, 并被该公司录取。 2013年12月5日, 孙某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工资为3000元/月。由于孙某工作表现不佳, 该公司于2014年5月提出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 理由是: 孙某还没有毕业, 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请问: 孙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关系的就业主体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孙某是即将毕业的应届大学生, 签订劳动合同时显然已年满18周岁, 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 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 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 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 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 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注意的是, 这里要与大学生实习相区别。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 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 没有工资, 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本案中, 孙某与公司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维权指南
就大学生而言, 如果在单位提供的劳动不是实习性质, 与正常的劳动者上班没有差别, 就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否定劳动关系,则应当事先搜集证据, 证明自己已经接受单位的管理并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在此基础上申请劳动仲裁, 维护自己的权利。
就用人单位而言, 虽然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可以提供与已毕业的大学生一样的劳动, 但由于大学生并未毕业, 相关的劳动用工手续还无法正常办理, 社会保险也可能无法缴纳, 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 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将是非常大的。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