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 员工可主张二倍工资吗?
情景案例
潘先生于2013年9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 并与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9月劳动合同终止时, 公司出具一份让潘先生10天内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但潘先生当时出差在外, 回来后忘记了这事。后来, 公司没有提醒潘先生续签合同, 且与平时一样按时支付工资, 赵某也正常继续工作。
2016年7月, 由于公司效益变差, 潘先生无故被公司辞退。公司认为: 公司与潘先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不需要给潘先生任何经济补偿。潘先生认为: 虽然劳动合同没有续签, 但公司与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不仅要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https://www.daowen.com)
请问: 潘先生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则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合同订立, 不仅仅指初始建立劳动关系时要订立, 还包括合同到期后的续签。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稳固劳动关系的需要,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如果违反该规定, 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因此, 潘先生的说法是正确的, 该单位应当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当然, 此处的双倍工资中应当扣除公司已经给其发放的部分。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何时到期, 往往最容易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忽略。在到期未续签的情况下, 如果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 双方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者而言, 除记清自己的劳动合同到期日并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续签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提出解除, 应当保留劳动合同以及自己提供劳动、单位发放薪资、缴纳社保等证据, 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就用人单位而言, 应当准确掌握所有员工的合同期限, 在到期前一个月决定是否与员工续签, 并应及时发送通知给员工。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 应当及时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 在员工不同意补签的情况下, 应当及时进行解除, 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