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情景案例
蒋某与深圳某公司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 约定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工资800元/月, 待试用期满转正后, 正式工资2500元/月。上班2个月后, 公司以蒋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蒋某认为, 公司发放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 这是违法行为, 于是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 请求补发差额工资。
请问: 蒋某的请示能得到仲裁委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试用期的工资标准问题。
试用期员工不同于正式员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尚未稳定,双方均随时可能解除劳动合同, 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所以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是因为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 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且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 蒋某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清楚, 但蒋某与公司约定工资为2500元/月, 根据不得低于80%的规定, 蒋某试用期内工资应为2000元/月。公司给蒋某仅发放800元, 明显低于法律规定。蒋某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维权指南
对于劳动者而言, 应当首先与用人单位确定转正后的工资, 再根据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和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试用期工资的底限, 如果低于该底限的, 应当及时进行维权, 避免被用人单位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维权时应当提供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 在支付劳动报酬时, 首先要确保不得触碰最低工资标准这个高压线, 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要清楚, 劳动者即便是在试用期间, 也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放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