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给员工购买社保, 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情景案例
2013年5月, 方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月工资5000元。由于方某刚刚入职, 公司并未为方某购买社会保险。 2013年8月, 方某在外墙施工过程中没有带安全带, 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 医疗费共花费6万元。事后, 方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在这个过程中, 企业仅支付1万元医疗费用。方某认为, 公司没有为他购买工伤保险, 是导致其无法得到补偿的主要原因, 遂要求公司赔偿。公司认为, 方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方某无奈, 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请问: 方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吗?(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劳动者本人不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此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者只有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下发生伤亡, 才不被认定为工伤, 违反操作规程不在这些情形之中。
本案中, 公司未为方某缴纳工伤保险, 方某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赔偿。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 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 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 向社会保险基金申请先予支付, 再由该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