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求婚假必须在婚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 合法吗?
情景案例
雷小姐25岁时进入某公司工作, 与公司同事28岁张先生在工作中结识并相恋。热恋半年后, 两人决定结婚, 于是, 2017年4月1日, 两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在所在城市举办了婚礼, 进行了结婚摆酒, 宴请了亲朋好友和A公司的全体同事, 宣布两人正式结婚。婚礼后, 张先生想年底12月再与妻子去北京旅游, 于是两人婚后马上回公司上班, 没有申请婚假。 2017年4月5日, 公司人事部通知张先生, 要求其婚假必须在婚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 否则不能享受婚假的福利。为此, 张先生感到很无奈, 但又不知道怎么办好。
请问:A公司的要求合法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婚假的使用期限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申请婚假的期限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 劳动者向单位请婚假, 首先, 单位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结婚证, 以证明其申请属实。其次, 用人单位考虑到自己的生产或经营计划, 会对劳动者申请婚假的期限作出一定的限制, 如半年或一年, 超过则不能再行申请。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 如果婚假的申请期限已经被列入企业的规章制度, 并且该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 劳动者也知晓该制度, 则该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 就具有约束力。(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取决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以及劳动者是否知晓该规章制度。
维权指南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但要符合民主程序, 还应当在制定后告知劳动者; 就劳动者而言, 在决定自己何时休婚假的时候, 一定要先了解一下本单位的规定, 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