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随意更换员工的工作岗位, 合法吗?
情景案例
2014年9月1日, 苏某与成都某食品公司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苏某工作岗位为质检员。 2015年8月, 公司领导通知苏某从9月开始要到营销部门上班。苏某不喜欢销售工作, 于是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 不同意更换工作岗位。公司领导对苏某说, 公司给你发工资, 叫你干什么就要干什么, 如果不愿意可以随时走人。
请问: 公司随意更换苏某的工作岗位, 合法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由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可能发生变化, 合同的相关内容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变更时,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践中, 有些用人单位存在着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对于单方变更, 由于排除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权利, 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无效。
本案中, 公司将苏某从质检员的岗位变更至销售岗位, 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由于不同的岗位需要不同, 苏某可能存在不适应新岗位的情况, 并有可能因不能胜任被公司提前辞退。因此, 在苏某不同意的情况下, 公司不能单方进行随意变更。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 但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和变动时, 首先要遵循合理的原则, 调动后的岗位以及该岗位的技能要求与原岗位及原岗位的技能要求不能相差太大, 如做销售的人员去做财务工作, 必然会导致劳动者可能无法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其次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更不能通过调岗达到降低劳动者薪酬的目的。
对于劳动者而言, 当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工作岗位时, 应当考虑自己对新岗位的适应程度。如果所要求的职业技能相差太大, 劳动者可以拒绝变更, 并在用人单位强行单方变更时适时提起仲裁, 请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