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隐瞒重大疾病入职, 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情景案例
吴某自小有癫痫病, 不定期会发作。 2013年11月, 在朋友推荐下, 吴某成功进入东莞某五金厂上班。在填写求职申请表时, 吴某在“健康状况”栏中填写“没有重大疾病史” 。 2014年3月10日, 吴某在上班时间突然癫痫病发作, 倒在地上浑身抽搐, 吓得其他员工都不敢接近他。后来, 公司领导从员工处收到消息,吴某早就有这个病。工厂领导知道这件事后, 找吴某交流此事, 吴某也承认入职前就有这个病, 但不会经常发作。(https://www.daowen.com)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未如实说明, 构成欺诈, 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者的身体条件属于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本案中, 吴某患有癫痫病, 不定期会发作, 在填写入职表格时, 没有向公司真实披露, 客观上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但应先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需要说明的是, 由于各种疾病有其特殊性, 各种岗位的需求也不尽一样, 吴某所患的疾病是否构成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需要由仲裁部门审理后确定 。
维权指南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要求劳动者如实告知时, 应当在入职表格中明确写明未如实披露可能导致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的法律后果, 并尽可能列明不适合从事该岗位的重大疾病。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