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长时间是一个月吗?
情景案例
2015年8月, 陈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为程序员。人事经理告诉陈某, 为考察陈某的工作能力, 要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月薪2500元, 转正后月薪4000元。 2015年12月1日, 陈某从朋友口中得知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时间为1个月, 超过1个月是违法的。 2015年12月2日,陈某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工资的请求, 但遭到拒绝。公司领导认为: 试用期最长时间是6个月, 公司没有错误。
请问: 陈某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试用期的期限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该规定, 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匹配, 其最长期限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中, 陈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则其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公司与陈某之间关于6个月试用期的合同约定, 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属于无效条款。超过该试用期后, 陈某即应当享受转正后的待遇。由于仅仅补足工资差额并不能阻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 陈某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其转正后的工资支付赔偿金。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时, 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试用期限, 避免被用人单位当作廉价的劳动力。同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维权, 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就用人单位而言, 不要试图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必须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匹配。否则, 不但要补足试用期与转正后的工资差额, 还要因此支出赔偿金, 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