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 企业可以要求赔偿吗?
情景案例(https://www.daowen.com)
刘某是电子厂老员工, 月工资5000元。 2011年11月1日晚上, 刘某在加班工作期间, 擅作主张改换电子零件生产出一批不合格的产品, 给工厂造成损失2000元。 2011年12月, 刘某查询工资卡时, 发现工资只有3000元, 于是找工厂领导询问, 得到的答复是工厂扣除了其2000元工资。刘某认为,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工厂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扣除自己的工资。在多次与工厂协商无果后, 刘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请问: 工厂有权扣除刘某的工资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者的工资扣除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实践中, 因为劳动者的违章操作,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禁止用人单位采用经济手段来惩罚违章者, 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转, 也不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因此, 原劳动部在其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 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 全国许多省市自治区也分别制定了地方上的工资支付条例, 作了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本案中, 刘某违章操作, 是给工厂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工厂可以向刘某要求赔偿。但工厂在扣款时, 当月只能扣留刘某月工资的20%即1000元, 超出部分应结转到下月再行扣除。
维权指南
上述文件适用的前提, 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 或者在用人单位依照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 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