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情景案例
2012年8月开始, 张某在某灯饰公司做电工, 主要负责公司办公设备及照明用电安全,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下午5点上班, 晚8点下班。除上班时间外, 如果有紧急情况, 单位会通知他上班处理问题。工资是按小时计薪。
2018年6月, 张某准备继续上班, 但公司负责人告诉张某, 公司规定以后这类后勤工作统一都由公司的后勤部门负责, 所以就不继续雇用张某了, 让他到财务部结清工资后离开公司。张某觉得公司突然要解雇他不合法, 于是要求公司给予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但遭到公司的拒绝。
请问: 张某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用工方式, 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关系, 可以不订立合同, 也不约定试用期, 更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因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终止用工时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 张某每天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下午5点上班, 晚8点下班”,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 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可以随时通知他离职, 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由于可以被随时辞退且没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应当尽量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避免被一家辞退后生活困难; 同时, 应当妥善处理好多家单位之间的工作安排, 尽量不造成影响。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