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同工不同酬, 合法吗?
情景案例
2010年3月, 孟先生到某电子厂上班, 工厂与孟先生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10月, 孟先生发现, 自己和其他同类工种的同事相比, 干同样的活, 自己比别人少拿1000元。这让孟先生很苦恼。经了解, 工厂给本地人多发1000元工资, 外地人都少发。
2012年3月, 面对高昂的物价, 孟先生的工资几乎无法养家糊口, 于是向工厂提出每月增加1000元工资的请求, 但遭到拒绝。多次与工厂协商未果后, 孟先生向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中提起申诉, 要求工厂补偿过去2年差额工资2万元,并按同工同报酬的标准重新计算现在的工资。
请问: 孟先生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同工同酬问题。
同工同酬是指不同的劳动者在完成同样的工作任务时, 应当获得同样的报酬。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规定, 对于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实行同工同酬。
本案中, 孟先生和其他员工从事同样的工作, 却少拿1000元钱, 二者的区别在于孟先生是外地人, 该公司的做法已构成就业歧视, 违反了同工同酬的规定,孟先生的请求完全应当得到支持。(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在提出同工同酬时, 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 包括: 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他人从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以及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结构、工资金额等, 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损。这些证据可以采用拍照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初步的证据, 其余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完成。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实行了同工同酬, 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引发争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