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死合同”条款, 有效吗?
情景案例
2015年2月, 常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 常某在工作时发生伤亡事故, 建筑公司概不负责。常某抱着侥幸心理, 没多想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2016年8月, 常某在施工中不慎从高处滑落坠地, 当即身负重伤, 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 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免责为由, 拒绝给死者家属任何赔偿。死者家属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要求该公司承担常某工伤死亡事故的责任,并支付有关费用。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 建筑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的缴纳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工伤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该义务不得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免除。
本案中, 建筑公司与常某之间的约定, 因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免除了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应当被确认为无效条款。常某在工作中死亡, 由于建筑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应由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发生工伤后, 应当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https://www.daowen.com)
就用人单位而言,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否则一旦发生工伤, 由于没有社会保险可以分散风险, 所有的赔偿责任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