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补偿金, 员工还有竞业限制义务吗?
情景案例
2014年7月, 郭某入职某软件公司, 担任技术总监, 月薪2万元。公司与郭某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双方约定: 郭某在离开某软件公司一年内, 不得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就职。同时, 还约定从郭某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补偿金为每月2000元, 如果郭某违约, 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
2015年8月, 郭某离开公司。郭某离职后的3个月, 原公司均未给郭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5年12月, 郭某到某软件公司的竞争对手企业上班。 2016年1月, 郭某收到原公司发来律师函, 要求郭某支付8万元违约金及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郭某认为, 原公司没有给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因此他没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请问: 郭某需要给某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这个规定来看, 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协议, 即用人单位负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由于竞业限制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限制, 因此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时候, 视为用人单位违约, 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本案中, 公司未按月给付郭某经济补偿, 郭某如果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无法获得生活来源, 将使郭某的生存权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公司违约在先, 郭某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不需要给公司支付违约金。
维权指南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这种情况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通常由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来明确。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 全国大部分地区均规定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但也有个别地区要求劳动者先进行催告。因此,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时, 需要先了解本地的规定。比较妥善的方法是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