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关系中, 劳动者的加班费与奖金由谁支付?
情景案例
2016年6月1日, 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珠宝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协议期限3年。 2016年6月2日, 某劳务派遣公司派赵女士前往某珠宝公司从事售货员工作。 2016年6月, 赵女士在工作期间共计加班60个小时。 2016年7月5日, 赵女士发现其他加班同事均有加班费与奖金, 唯独自己只发放基本工资。赵女士要求珠宝公司给自己发放加班工资, 但遭到拒绝。公司负责人认为, 公司是按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如果赵女士不服, 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请问: 赵女士的加班费应该向谁主张?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支付问题。
劳务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在工作中, 难免会有加班。具体的加班时数, 只能以用工单位的考勤为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有关工资的约定, 不可能涵盖每个月具体的加班情况, 更有侵犯劳动者权益之嫌。因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加班费由用工单位履行支付义务。此外, 劳动者同样提供劳动, 却与用工单位固有的劳动者领取不一样的工资, 也违背了同工同酬的规定。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有关劳动者工资支付的约定涉嫌违法。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 赵女士的加班费应当向珠宝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同时提出主张。
维权指南
对于用工单位以自己和派遣公司有协议约定为由不支付加班费、奖金或其他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劳动者维权时, 应当注意保留和提供加班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三)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