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情景案例
苏某通过熟人介绍进入某集团公司, 从事产品研发工作。 2008年8月, 公司与苏某签订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 企业每月支付苏某工资7000元, 另外根据产品开发销售情况, 每月给予一定的奖金。 2010 年12 月底, 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 公司效益非常不好, 于是公司决定裁员。很不幸, 苏某被列为裁员对象。
2011年1月, 公司通知苏某解除劳动合同, 并以公司经济效益差为由, 不打算给苏某任何经济补偿金。苏某认为,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违约, 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公司协商无果后, 苏某向本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请问: 某集团公司需要给苏某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裁员的经济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或者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均有可能要进行裁减一定数量的人员。裁员的实质是与批量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是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前解除, 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某集团公司因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裁减人员, 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苏某作为劳动者并无过错, 某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被裁员时, 除知道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外, 还应当对裁员的相关规定予以了解, 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裁员程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裁减方案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部分特殊劳动者属于优先留用人员;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