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85. 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 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情景案例

伍某于201510月入职广州某科技公司, 担任技术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考研需要, 伍某于201631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 但遭到公司拒绝。 201641, 伍某在公司没有批准辞职的前提下离开公司

公司认为, 伍某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某客户的业务无人接管, 让公司损失了3万元违约金于是公司以伍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 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要求伍某赔偿相关损失伍某认为, 我已提前30天提出辞职, 所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损失与我无关

请问: 伍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者的辞职问题。

辞职属于劳动者行使就业权的一部分, 通常情况下可自由行使, 无须用人单位批准。但由于企业通常是根据一定的人数定编定岗, 如果任由劳动者随意辞职,必然会影响到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这样规定, 就是给用人单位一个相对充裕的时间去寻找该工作岗位的替代者。劳动者如果违反该规定,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伍某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并在一个月后离开公司。公司完全可以在他提出辞职申请后一个月内尽快安排他人接管其工作。伍某的辞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公司受到的损失不应由伍某赔偿。

维权指南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公司, 均应当意识到, 辞职是劳动者就业权利的一种, 不需要用人单位进行批准, 但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用人单位的内部流程, 不能滥用辞职权。

就公司而言, 在接到劳动者辞职申请后, 应当迅速展开招聘工作, 寻找合适的人选, 或者尽快安排他人接管他的工作, 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