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费, 合法吗?
情景案例
2013年3月1日, 宋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随后, 公司与宋某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书》, 内容为: 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 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 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 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 自签订之日起, 即时生效。
宋先生认为承诺书是霸王条款, 对自己十分不利, 为获得工作, 宋先生还是与公司签订了承诺书。 2013年12月, 宋先生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补缴社会保险费。
请问: 某公司与宋先生约定不缴纳社保费, 合法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员工个人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效力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协商不交或少交, 应被确认为无效。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劳动者因此辞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宋先生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单独的协议, 而是由宋先生出具一份承诺书。如果是双方的协议, 则该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且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属无效, 公司应当为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如果仅是宋先生的单方承诺, 公司没有盖章, 则在宋先生不能证明公司存在胁迫的情况下, 宋先生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是, 由于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是事实, 客观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仍应当为宋先生补缴社会保险。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即使让劳动者签署相关协议,也可能会产生被确定为无效的风险, 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 而且要赔偿劳动者受到的损失。
就劳动者而言, 如果用人单位强迫自己签署类似本案的承诺书或协议, 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 或者及时进行投诉。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