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配合离职员工转移档案, 要承担责任吗?

107. 企业不配合离职 员工转移档案, 要承担责任吗?

情景案例

秦某于201181日与某公司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 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201212, 秦某提出辞职, 希望在30天后离开公司工作交接过程中,公司领导发现秦某将到竞争对手公司上班, 于是故意不配合秦某转移档案资料,致使秦某无法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终, 新公司没有与秦某签订劳动合同,给秦某带来一定的损失

请问: 秦某可以要求原公司赔偿损失吗?(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离职员工的档案转移问题。

实践中, 类似本案的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往往是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与离职员工之间产生矛盾, 不愿意配合离职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人为地给劳动者再就业设置障碍。为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 根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秦某提前30日提出辞职, 未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故意不配合转移档案, 导致其与新公司之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产生损失, 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维权指南

劳动者应提供与新公司洽谈劳动合同的证据, 证明自己所受到的工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还要提供原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档案转移的证据, 最好先用书面形式催告用人单位办理。书面催告应选择特快专递的方式, 并保留好快递封面和投递记录。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