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构可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24. 哪些机构可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情景案例

宋某到东莞某家具公司工作一年多后, 20131月签下一份劳动合同, 内容包括: 公司每月在宋某工资中提留300, 作为年终分配; 宋某受聘期间辞职或被辞退, 所提留工资视为自动放弃宋某当时心存疑虑, 但为生计还是在合同上签名

2013111, 宋某因身体不适, 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宋某辞职, 但在结算工资时, 公司却克扣1月至10月提留工资3000宋某多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宋某认为: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 所提留工资自动放弃是无效条款, 没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应该给其退还3000

请问: 宋某应该到哪里申请确认该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无效;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具体到本案, 公司在宋某提供劳动的情况下, 扣留其劳动报酬,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 公司利用自己的地位, 强迫宋某与其签署扣留工资的条款,违背了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的行为免除了自己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责任, 排除了与宋某协商一致的权利。公司的上述行为, 致使该条款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宋某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 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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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劳动者而言, 应当注意搜集证据, 以证明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并及时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此处的仲裁机构, 应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就用人单位而言, 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 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单方强行约定, 或对劳动者进行欺诈或胁迫, 避免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损失。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