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企业还可以主张赔偿吗?
情景案例
2010年2月, 段某与A化妆品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职务为研发总监。 2011年8月, 段某私下将公司的核心配方卖给竞争对手B公司, 价款为80万元。A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同类产品后, 立即报案处理。最终, 段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段某的行为至少给A公司带来500万元损失。
请问:A公司可以要求段某赔偿损失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针对罪犯个人所作的惩罚, 包括判刑、罚金等。对于用人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段某作为公司研发总监, 有机会接触到公司的核心秘密, 段某将核心配方出卖给竞争对手的行为, 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对于受到的损失,有权要求其赔偿。(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后, 由于调查手段有限, 很难通过自己的渠道查出泄密原因。如果产生重大损失, 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请求公安部门锁定犯罪分子并查清犯罪事实。
对于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被告人, 用人单位可以在刑事程序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也可以另行单独对其提出民事诉讼, 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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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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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