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发生工伤事故, 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
情景案例
董某是一名木工, 平时会利用周末时间做兼职赚外快。 2011年3月1日, 经好友介绍, 董某应聘某装修公司从事兼职工作, 日薪200 元, 一周工作两天。2011年5月, 董某在作业时, 因操作不当, 导致其右手大拇指和食指被高速转动的电锯锯伤。事后, 夏某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1年6月, 董某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 装修公司认为,董某是兼职员工, 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只负责医疗费, 其他费用不包。
请问: 董某能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兼职员工的工伤赔偿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劳动者与多个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在存在多个劳动关系时, 难以区分多个劳动关系的主次, 工伤认定应当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主体。因此, 劳动者如果发生工伤, 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实际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本案中, 董某与装修公司之间建立兼职劳动关系, 其受伤时是在为装修公司工作, 与其本单位的本职工作无关, 作为受益者, 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维权指南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在与劳动者建立兼职劳动关系时, 应当单独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以防止意外发生。需要说明的是, 部分地区可能存在一个劳动者难以缴纳两个以上工伤保险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当购买雇主责任商业保险, 用以分散可能发生的风险。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发生时, 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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