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了职业病, 企业可以解聘吗?
情景案例
2005年6月, 万某入职某工厂, 从事高粉尘工作。 2015年6月20日, 万某经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一期混合尘肺职业病。后来,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5年7月1日, 工厂向万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告知万某因患职业病已不适宜在工厂工作, 并同意给万某补偿10个月工资。由于身体已患上职业病, 被工厂解雇后, 万某将很难找到好工作。何某不同意工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无果后, 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 工厂可以解聘万某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或同意,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患职业病的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职业病属于工伤, 对劳动者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还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条例针对不同等级, 分别就劳动关系作了不同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万某的职业病被鉴定为工伤八级。根据条例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因期满终止, 也可以由万某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在这两种情况下, 工厂均应向万某支付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 工厂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患了职业病的情况下, 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既可以选择提起劳动仲裁,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 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