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给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是否构成犯罪?
情景案例
某制衣厂是个人独资企业, 张某是该厂法定代表人。由于经营不善, 工厂拖欠秦某等20名员工4个月工资, 共计24万余元。秦某等人多次找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秦某均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拖再拖。 2015年8月, 工厂宣布暂时停业。在此期间, 秦某了解到张某收到某客户货款200万元。为此, 秦某向劳动局反映情况。 2015年9月1日, 劳动局责令张某尽快向秦某等人支付拖欠工资。张某收到劳动局通知后, 随即购票逃匿。
请问: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条规定属于行政处罚。但实践中, 通过各种手段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很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5月1日, 《刑法修正案 (八) 》实施,首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2013年1月2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具体执行又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其中 “数额较大”明确为: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 工厂拖欠秦某等20名员工4个月工资, 共计24万余元, 却在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走, 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 涉嫌构成犯罪。(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构成该罪的前提除数额要达到标准外, 还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支付。因此劳动者在维权时, 应当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只有在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的, 才构成犯罪。劳动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或申请劳动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司法解释,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 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