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班倒的制度, 合法吗?

140. 三班倒的制度, 合法吗?

情景案例

黄某是一名退伍军人。 20182, 在朋友介绍下, 物业管理公司担任保安一职, 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 但由于保安工作要求24小时要有人做, 所以他和其他同事被排成了三班, 轮流上班, 轮流休息工作3个月后, 黄某感到上晚班十分辛苦, 身体感到十分疲惫, 于是向公司提出只上日班的要求, 但遭到公司的拒绝后来, 黄某通过朋友打听到, 公司实行三班倒是违反劳动法的, 遂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要求公司撤销三班倒的制度及满足其只上白班的要求

请问: 黄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轮班工时的问题。

三班倒属于轮班工作制。通常情况下, 我国执行每天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休息一天的标准工时制度。但是, 有些特殊的企业或服务单位, 需要24小时内一直有人在岗, 因此通常会实行轮班工作制, 安排不同的人员在不同的时间内上班。三班制就是每人每次8小时。轮班制由于休息时间不固定, 因此不存在固定的周末, 但企业仍然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轮班制员工的总工时不得超过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工作时间166. 64小时, 超过的部分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值上班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

本案中, 黄某所从事的工作是保安工作, 需要24小时内轮流值守。物业公司实行三班轮流上班, 每班8小时, 但由于没有安排黄某休息, 已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 工厂应当支付加班费用。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维权时, 应当注意仲裁请求的提出。像本案这种情况, 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也可以就三班倒却不安排休息的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黄某直接要求仲裁部门撤销公司的三班倒制度并要求只上白班, 该要求并不是仲裁的审理范围。

法条链接(https://www.daowen.com)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 200%、 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 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