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 可以随意转院治疗吗?
情景案例
2010年5月, 郭某与佛山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1年6月10日, 郭某在公司仓库搬设备零件时摔倒骨折, 事后被送往佛山某医院就医。 2011年6月28日被认定为工伤。 2011年6月30日, 郭某认为广州医院治疗效果较好,便自行转往广州某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2011年7月20日, 郭某到社保局申报在广州某医院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时, 被告知不能报销。
请问: 郭某在广州医院的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工伤治疗问题。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 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社会保障和救助, 但由于工伤保险属于社会统筹, 劳动者在就医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 而不能自行选择医院和治疗方案。具体来说, 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社保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如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应当由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本案中, 郭某未经佛山当地的社保部门同意, 擅自转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广州某医院就诊, 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治疗费用不可以通过工伤社保基金报销。
维权指南
个别劳动者发生工伤后, 认为反正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于是就擅自改变就医机构, 要求使用高价药或者住高级病房, 殊不知,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统筹基金,发挥的是社会救助功能, 其各项费用和药品均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不可能任由某一人自由发挥。劳动者擅自处理的, 超出部分只能自行承担。(https://www.daowen.com)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 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符合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