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盖公章, 有效吗?
情景案例
贺某是某投资公司电话营销员。 2016年3月, 由于上班迟到几次, 公司领导对其很不满意。 2016年4月1日, 公司决定辞退贺某。贺某向公司提出, 我已在公司上班3年多, 辞退可以, 但必须给我补偿几个月的工资。此时, 公司领导拿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 并声称: 该合同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没有盖公司公章, 这是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 就无须给予任何补偿。
贺某觉得当时签订合同时被公司欺骗, 现不知如何是好。
请问: 这份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该规定并未强调签字并且盖章才生效。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因此,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两种含义, 需要具体分析: 其一, 代表其个人意志; 其二, 代表公司意志。两者的区别在于, 是否与职权有关。如果与职权无关, 则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意思表示; 如果与职权有关,则其意思表示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便其行为超出职权范围, 只要相对人不知道其越权行事, 其代表行为仍然有效。
本案中, 贺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虽然没有盖章, 但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双方也实际履行三年, 该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与职权相关, 应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故该劳动合同虽然没有盖章, 仍然发生效力。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 一定要求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由本人保留一份。如果用人单位不肯盖章或交付文本, 则一定要搜集本人为单位提供劳动以及单位支付工资的证据, 以证明与单位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 并适时进行维权。(https://www.daowen.com)
就用人单位而言, 应当意识到如果不能完善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存在着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