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还要保密吗?

62. 员工离职后还要保密吗?

情景案例

20141, 孟某与南京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4201648日止, 从事研发工作因其岗位的特殊性, 双方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及不引诱协议》 ,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的经济补偿。 201638, 孟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准备到A公司竞争对手B公司上班。A公司人事部得知孟某要到B公司上班, 表示强烈反对, 并要求孟某履行当时签订的保密协议孟某认为, 保密协议只是在上班期间有效, 离职后就没有保密义务了

请问: 孟某的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者的保密义务问题。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 其一, 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没有法定的保密义务, 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进行约定;其二, 劳动者离职后是否需要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需要双方明确约定; 其三,劳动者离职后受到竞业限制, 需要双方的约定, 且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离职后的约济补偿。

本案中, 孟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及不引诱协议》, 孟某离职后是否还有保密义务, 以及是否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需要看双方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如果协议中有约定, 则孟某仍然需要遵守保密义务并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如果没有约定, 则孟某不再负有保密义务, 也不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劳动者并无法定的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形式来作出约束。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劳动者离职后没有再为用人单位保密的义务。劳动者是否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需要看双方有无约定, 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作出经济补偿。因此,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进行相关协议签署时, 应当就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约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